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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全稱 | 中信證券現金添利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基金簡稱 | 中信證券現金添利 |
|---|---|---|---|
| 基金代碼 | 900055(前端) | 基金類型 | 貨幣型-普通貨幣 |
| 發(fā)行日期 | 成立日期/規(guī)模 | 2022年07月28日 / -- | |
| 凈資產規(guī)模 | 12.70億元(截止至:2025年06月30日) | 份額規(guī)模 | 12.7001億份(截止至:2025年06月30日) |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證券資產管理 | 基金托管人 | 中登公司 |
| 基金經理人 | 李天穎 | 成立來分紅 | 每份累計0.00元(0次) |
| 管理費率 | 0.20%(每年) | 托管費率 | 0.05%(每年) |
| 銷售服務費率 | 0.20%(每年) | 最高認購費率 | ---(前端) |
| 最高申購費率 | 0.00%(前端) | 最高贖回費率 | 1.00%(前端) |
| 業(yè)績比較基準 |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 跟蹤標的 | 該基金無跟蹤標的 |
本集合計劃將資金投資于各類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力爭取得相對較高的收益。
暫無數據
本集合計劃投資于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yè)存單;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債券回購;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yè)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其中集合計劃投資于企業(yè)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的主體信用評級和債項信用評級均應當為最高級;超短期融資券的主體信用評級應當為最高級。發(fā)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評級。如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信用評級下降導致本集合計劃持倉資產不符合上述要求,集合計劃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其他品種,集合計劃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集合計劃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形成對大類資產的預測和判斷,在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確定債權類資產和現金類資產等的配置比例,并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動態(tài)調整大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現金類資產投資策略 本集合計劃將在確定總體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上,結合不同類型貨幣市場工具的流動性和預期收益水平、銀行存款的期限、債券逆回購的預期收益率來確定現金類資產的配置,并定期對現金類資產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資品種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債權類資產投資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密切關注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采購經理人指數等宏觀經濟運行關鍵指標,運用數量化工具對宏觀經濟運行及貨幣財政政策變化跟蹤與分析,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進行分析預測,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合目標久期。 (2)個券選擇策略 構建不同券種的收益率曲線預測模型,確定價格中樞的變動趨勢,在綜合考慮風險收益匹配水平及流動性的基礎上,投資于各類屬債券中價值低估的個券。在保證投資組合低風險、高流動性的前提下,構建投資組合,并根據投資環(huán)境的變化相機調整,盡可能提升組合的收益。
1、每份集合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集合計劃收益“每日計提、按季支付”,收益支付方式為現金分紅。 3、本集合計劃根據每日收益情況,以每萬份集合計劃暫估凈收益為基準,每日計提當日暫估收益,并在分紅日根據實際凈收益每季度結轉收益,將當期實現的實際收益全部支付。 4、當進行收益支付時,如投資者的實際結轉收益為正,則為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進行現金支付收益;如投資者的實際結轉收益等于零時,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的集合計劃份額保持不變;如投資者的實際結轉收益為負,則為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縮減相應的集合計劃份額,遇投資者剩余集合計劃份額不足以縮減的情形,集合計劃管理人將根據內部應急機制替投資者墊付資金保障集合計劃平穩(wěn)運行,并保留向該投資者追索相應資金的權利。 5、當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贖回其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時,當期收益將在分紅時結轉進行支付。 6、投資者分紅日前解約情形下,集合計劃管理人將按解約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對該投資人進行收益支付,其實際投資收益與支付收益的差額(損益)由集合計劃資產承擔。 7、當日申購的集合計劃份額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權;當日贖回的集合計劃份額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權。 8、收益支付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收益支付、退出集合計劃的相關稅負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9、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集合計劃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調整以上集合計劃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和集合計劃管理人網站公告。
本集合計劃為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風險收益水平與貨幣市場基金相同,低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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